近日,重庆、济南相继发布有关城市照明管理的意见/方法。
重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率应不低于95%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促进能源节约,提升城市品质,近日,市人民政府网发布《重庆市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办法》(后简称“办法”),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本市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从事道路照明的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城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照明标准制定、行业指导、监督管理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区域的城市道路照明直接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城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城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区域以外的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工作。
办法提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将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所需的养护、维修、改造等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办法还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义务,有权劝阻、举报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妨碍城市道路照明的行为。
城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
根据办法要求,新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规范配套建设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配套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当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同步使用,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等原因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道路照明标准,完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现有城市道路未配套建设道路照明设施的,城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改造完善。
另外,新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推动多功能灯杆建设,集约设置各类杆体,实现“一杆多用、多杆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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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还明确,老旧社区、背街小巷等实施城市更新的,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门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纳入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
同时,方案要求,城市道路照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维护管理制度,保证照明效果,满足通行安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出现故障和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率应当不低于95%,快速路、主干道的亮灯率应当不低于98%,次干道、支路的亮灯率应当不低于96%,照明质量应当达到规范要求。
济南:年底前市区基本解决有路无灯、有灯不亮等问题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功能照明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2021年年底前,城市功能照明将基本达到体制顺畅、机制健全、责任清晰、良性运行标准,市区将基本解决有路无灯、有灯不亮、亮度不够、亮度不均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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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提出,将按照总体规划、整体立项、行业统筹的原则,推动城市功能照明与道路建设统一立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在道路通行前完成功能照明设施验收,确保路通灯亮,装灯率100%。对有路无灯、路灯缺失等问题追根溯源、限期整改,确保应建尽建。另外,将实行“拆旧建临”,因道路建设改造需拆除现有功能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协助建设单位制定道路功能照明解决方案,并安装临时照明设施。
据悉,济南将按照节能节约、增亮提升的原则,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科学制定功能照明建设标准。上述意见中提出,同一道路灯杆灯具样式、色彩、风格、规格等应当保持一致,原则上主干道照度不低于60Lx、次干道不低于40Lx、支路不低于20Lx。因地制宜统筹考虑照明效果与绿化植被遮挡等因素,原则上灯杆与行道树间距不小于2.5米。
《意见》提出,新建、改建的城市照明设施,将按要求统一安装控制装置,全部纳入全市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对现行控制平台、远程智能控制终端、单灯控制器、灯杆标牌等实施优化升级,增加电子档案管理功能。另外,济南还将统筹建设城市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管理、照明控制与热线管理、设施资源管理与智慧城市数据交换等平台,建成自主可控、运行维护统一的智慧新平台。
2021年年底前,城市功能照明将基本达到体制顺畅、机制健全、责任清晰、良性运行标准,市区基本解决有路无灯、有灯不亮、亮度不够、亮度不均等问题。2022年年底前,市区将建成系统完备、标准科学的城市功能照明体系,全面提升城市照明水平。